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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财讯 | 财政部规定资产评估师等其他专业资格人员可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作者:   时间:2018-02-27    阅读次数: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将于2月26日至28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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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4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2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摘编自新华社)

财政部:出台《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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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明确,具有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下称“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相关条件”包括5方面:一是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工作;二是未受过刑事处罚;三是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是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与该资格相关的工作;五是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办法》规定,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在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总数中的比例,以及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总人数中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且任一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均不得位居合伙人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

除了对人数比例、财产份额有所限制外,《办法》也对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的职责进行了规定。根据《办法》,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和分所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摘编自财政部网站)

证监会:企业IPO被否后至少3年才可筹划重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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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证监会官网发布《关于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表示,将区分交易类型,对标的资产曾申报IPO被否决的重组项目加强监管:对于重组上市类交易(俗称借壳上市),企业在IPO被否决后至少应运行3年才可筹划重组上市;对于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其他交易,证监会将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重点关注IPO被否的具体原因及整改情况、相关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与IPO申报时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及原因等情况。证监会将统筹沪深证券交易所、证监局,通过问询、实地核查等措施,加强监管,切实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摘编自证监会网站)

统计局:2017年我国民间投资达到381510亿元,同比增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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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民间投资达到381510亿元,同比增长6%,增速比上年提高2.8个百分点。国家统计局介绍,2017年,中央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效果显现,民间投资整体回暖向好,自3月份起各月增速均比上年同期有不同程度提高,与全部投资增速之间的差距逐步缩小。(摘编自中国政府网)

国资委:2017年中央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6.4万亿元,利润总额首次突破1.4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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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资委发布消息称,2017年中央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6.4万亿元,同比增长13.3%,利润总额首次突破1.4万亿元,15.2%的增速也创下五年来最好水平。截至去年底,中央企业资产总额达到54.5万亿元,较2012年底增长73.8%。(摘编自经济日报)

发改委、财政部:相关企业申报债券时应主动公开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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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严禁申报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通知明确,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基于企业财务和项目信息等开展评级工作,不得将申报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相关企业申报债券时应主动公开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规范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发行债券融资。严格PPP模式适用范围,审慎评估政府付费类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发债风险,严禁采用PPP模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融资。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涉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活动的申报企业、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惩处问责力度,纳入相关领域黑名单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及时公开通报,并限制相关责任主体新申报或推荐申报企业债券。(摘编自发改委网站)

财政部: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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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取消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等环节,以更好地发挥企业自主决策权;规范集中采购行为。《规定》提出,一是体现“简政放权”要求。取消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等环节,更好地发挥企业自主决策权。二是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在明确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原则和管理框架的基础上,要求加强企业组织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三是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新增了集中采购的信息公开要求,强调除涉密内容之外,国有金融企业应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披露采购项目信息。同时,明确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通过市场化手段和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督促国有金融企业依法合规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摘编自人民网)

保监会:发布《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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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要求保险公估人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2名以上公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8名以上公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规定明确,保险公估机构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规定要求,保险公估人在开展公估业务时,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公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摘编自新华社)

国内第一只市值法货币基金申请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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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内首只市值法货币基金易方达市值法货币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募集申请。从名称看,该基金没有采取惯用的摊余成本法估值,而是采取市价估值法。这是自2017年证监会下发《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来,首只采用市值法的货币基金,也是目前整个国内基金行业第一只采用该估值法的货币基金。(摘编自经济日报)

吉利集团收购戴姆勒集团9.69%股份,成为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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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吉利集团宣布,已通过旗下海外企业主体收购戴姆勒股份公司9.69%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涉及金额高达90亿美元。此次收购完成后,吉利集团将正式成为戴姆勒最大股东。据了解,德国汽车制造商戴姆勒在日前的一份监管申报文件中也表示,吉利持有其9.69%的股份,按当前市价计算这笔股份的总价值在90亿美元左右。李书福表示,目前该交易尚需通过中国监管机构审批。(摘编自搜狐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