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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会议闭幕 总裁提交议案

作者:中通诚    时间:2010-03-16    阅读次数:
      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2010年3月13日在北京闭幕,这是我国在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我公司总裁刘公勤女士作为政协经济委委员,提交了《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促进我国企业跨国并购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的提案。提案中建议,制定高层次的跨国并购知识产权保护,利用法律规范从制度层面建立有效的跨国并购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同时,应加强对跨国并购涉及知识产权的统一管理,从管理层面保证跨国并购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
      该提案已由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立案,并指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协办。

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
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促进我国企业
跨国并购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跨国并购中同样体现了知识产权的这种竞争。
    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跨国并购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法律规范体系,缺乏有效的跨国并购知识产权定价机制,致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不到位,不仅造成我国企业在跨国并购中产生较大的损失,而且难以禁止一些恶意的跨国公司通过操纵知识产权定价来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统计资料显示,中国八大饮料公司已有七家被可口可乐或百事可乐吞并,国外品牌在碳酸饮料市场占有率超过90%,在化妆品市场占75%,在食品、医药行业占30%-40%;全国四大年产超8万吨的洗衣粉厂已被外企吃掉3个,中国啤酒行业中60家大中型企业只剩下青啤和燕京两个民族品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外这些参与我国企业并购的跨国公司,其品牌价值却在不断攀升。2008年可口可乐品牌价值以666.67亿美元连续第八年排名全球第一;雀巢品牌价值2007年超过129.5亿美元,比2006年上升4%。
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结果也不容乐观。据商务部的数据,2008年,中国的海外并购升至20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400亿元),而当年中国企业海外的并购亏损也达到约2000亿元人民币。造成损失的原因涉及多个方面,对并购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定价合理与否是一个重要因素。吉利收购沃尔沃、联想集团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南汽、上汽竞购英国MG罗孚公司资产……,许多案例中知识产权定价都成为影响并购最终效果的关键。
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一、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专门针对跨国并购中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法律规范,现有法律规范立法层次不高,覆盖面不全。
我国现有专门涉及跨国并购的法规是由商务部、国资委等六部委(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中仅对涉及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这类知识产权控制权变动要求向商务部申报。未要求对涉及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交易进行审查,也没有对交易所涉及知识产权定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虽然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规范,对专利权、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权单独向外国人转让作了规定,但没有明确在跨国并购中涉及的这些知识产权如何审查,也未涉及知识产权转让定价问题。
    “财政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教育部令第3号)”“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卫科教发 [2000] 230号)”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内容较全面。但由于属于部门规章,管理面较窄,对违反规定的处罚较轻,缺乏相应的操作规范保证,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二、跨国并购知识产权管理涉及部门较多,政出多门,管理上存在交叉和盲区。
    我国目前跨国并购行为的管理以商务部为主,知识产权管理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部门,知识产权评估由财政部主管。而跨国并购中,并购对象涉及单独的知识产权和股权中所隐含的知识产权;并购行为涉及我国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境外企业;并购地点涉及我国境内和境外不同国家和地区。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不同的并购行为下,需要同时涉及几个不同的部门负责管理。特别是当我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涉及知识产权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约束,且现有管理体系难以应对跨国并购知识产权这种复杂的经济行为,目前出现的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致使跨国并购知识产权管理缺失,其定价机制不能有效运行。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如下:
    一、制定高层次的跨国并购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法律规范,从制度层面建立有效的跨国并购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专门针对跨国并购中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问题,制定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可以现有的跨国并购、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评估定价的法律规范为基础,围绕跨国并购经济行为,重点考虑跨国并购所涉及知识产权定价及交易对国家安全、不正当竞争、税收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增加对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知识产权的规定。通过对并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要求,并购涉及企业的要求,对并购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对并购所涉及知识产权定价及交易审核的要求等进行相应规范。以法律规范形式从制度层面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跨国并购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二、加强对跨国并购涉及知识产权的统一管理,从管理层面保证跨国并购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
对现有跨国并购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进行梳理和调整,形成一个以跨国并购行为为管理主体,将跨国并购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利益主体都纳入管理范围的统一管理体系。
首先,建议在国务院办公厅指导下建立以某一部门为主导,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的管理体系,对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合理划分,权责清晰,分工明确,使管理流程可操作性强,不交叉、不重复且覆盖并购交易全过程。
    其次,将跨国并购知识产权交易所涉及各方纳入管理,使中方企业在境内外的所有知识产权并购行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并购行为,都处于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之中。
    再次,规范为交易提供专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包括法律、财务、评估、产权交易等,保证在并购交易中各环节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建立科学的定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