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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在两会之三:关于重典严惩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建议

作者:中通诚集团   时间:2014-03-07    阅读次数:
关于重典严惩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被拐卖儿童的数量逐年攀升,呈现一定的犯罪集团形态,拐卖儿童罪行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如今儿童拐卖罪行从单纯的偷、拐、骗,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该种罪行严重践踏公序良俗,侵犯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纵观多年的打拐行动,力度虽然很大,但是拐卖儿童犯罪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有些地区却日益猖獗。分析各方资料,拐卖儿童犯罪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犯罪行为易于实施、高额利益诱使、存在庞大买方市场、案件办理难度大、破案率低、刑罚偏轻等。其中,最直接、影响作用最强的因素就是“量刑过轻,放虎归山”。
    《刑法》中对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处罚不够严厉,且在实际案例中,往往仅是犯罪集团头脑等人会被判处死刑。法定刑罚标准过低,使得很多“人贩子”出狱后重操旧业,为祸愈烈。同时对于收买人的处罚条款也过于宽容,在《刑法》和《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2010年4月)中均规定,收买人不阻碍对儿童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此种规定导致买方需求居高不下,诱使犯罪分子不顾法律和道德约束,铤而走险。
    以2013年轰动全国的陕西富平贩婴案为例,该案罪犯身为医务人员,却完全丧失人伦良知,拐卖新生婴儿7名,并致其中1名婴儿死亡,使多个家庭骨肉分离,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在一审判决中仅被判为死缓,且参与拐卖的其他涉案人员和收买婴儿的人员并未获刑,对比罪犯的恶行该审判结果实在难以平民愤,快人心。
此外我国的儿童失踪案件破案率较低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儿童失踪的快速反应机制,  同时信息情况系统也较为落后。
    针对上述情况,提出建议如下:
    一、修改刑法,沿用重典治理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建议修改《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拐卖儿童罪行的涉案人员一律采用死刑;对于收买人的处罚取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根据罪行的恶劣程度或是否有赎罪表现,确定适当刑事责任,并处以严厉经济处罚。彻底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儿童的罪行。
    二、将社会资源与政府资源结合,建立各项防御追查机制,治患于初始
逐步建立并完善初生婴儿指纹库,立法规定对所有新生婴儿一律采集孩子的指纹信息,一旦发现疑似拐卖儿童,可立刻予以查询,发现匹配项即刻报警。同时尽快建立儿童失踪快速反应机制,以便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动用公共资源和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失踪儿童的信息、照片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信息;在治安联防、交通部门等环节建立信息情报系统,多部门联动,有助于公安机关在最短时间内摸清被拐儿童下落。